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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成调解着力点在于司法机关

已有 643 次阅读2011-2-13 15:29 |个人分类:Lead your life| 司法机关, 着力点, 调解

从今起,你在河南找律师帮你打官司,他可能会先跟您聊聊调解的事儿,并会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,促成案件调解;如果您不同意调解,那才继续打官司。前日,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《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》。按照意见规定,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、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,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,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。这就要求,律师代理官司得先当一回“和事佬”。

  2007年,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,首次提出“司法和谐”的理念。随后,他又在接受媒体访问时,就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”阐述了他的思考。应当承认,尤其在目前法官(特别是基层法官)人手短缺、不堪重负,而判决结果又常未能如愿平息纠纷的情况下,司法调解对于“定纷止争”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作用。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,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,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,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,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。一起案件若以调解方式结案,往往能达到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、不申请再审、不再上访的结果。但现实中,双方矛盾的激化、对调解不公的忧虑等,促使当事人还是愿意选择判决解决。

  通过律师代理环节、借助律师力量打通司法调解“任督二脉”,减弱诉讼过程中的冲突,是一种尝试,但结果未必能如愿。现实中确实存在律师极力游说、怂恿当事人打官司的现象,明明胜诉无望,却表示大有可为;明明再上诉已意义不大,却试图苟延残喘,好让律师费不要旁落。这自然与某些律师自身素质低有关系,但更是由律师本身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。在西方,虽然有着“找市长不如找律师”的法律信仰,但“AmbulanceChaser”(救护车追逐者)这一亦正亦邪的俚语却指代律师,对于律师逐利性的嘲讽跃然纸上。与法官不偏不倚、始终中立的定位相比,律师在审判中的立场本就具有偏向性———对一方当事人利益负责,否则,他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。正如当地一个律师举例说,代理一个标的20万元的经济纠纷官司,如果打赢了官司可能要来全款,调解可能只要来15万元,这是两个不同的结果。不仅没有最大限度对当事人负责,更影响了自己的收入。

  将“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,促成案件调解”这一重托,放诸一个本就有明显利益偏好的角色身上,除了有强人所难的味道,倡导意义恐怕大于实际意义。说到底,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,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,让双方当事人从心理上彻底接受调解并心悦诚服。调解更多的是关注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他们的具体要求,从客观上权衡利弊寻找较为合乎情理的解决办法,因此,法官自身素养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。“司法和谐”是一个命题,讲求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调解、释明、服务、情理等方式方法,寻求平衡的结果,减少对抗冲突,解决纠纷和矛盾,促进和谐关系。而着力点,还在于司法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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